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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

  • 1576
  • 2019-01-27

财会〔2019〕1号

国务院有关部委、有关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,有关中央管理企业:

为解决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的实际问题,提高会计信息质量,针对20181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2——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》(财会〔20177号)、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3——金融资产转移》(财会〔20178号)、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4——套期会计》(财会〔20179号)、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7——金融工具列报》(财会〔201714号)(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)和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——收入》(财会〔201722号,简称新收入准则),在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》(财会〔201815号)和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》(财会〔201836号)基础上,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,我部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,现予印发。

本通知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集团。本通知附件仅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,该格式及其中各项目,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,包括一般企业、商业银行、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。企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,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,可增加合并财务报表项目;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,可进行必要删减。以金融企业为主的企业集团,应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,结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本通知的要求,对相关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后编制。

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部。

附件: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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